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下列情形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假药:
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的物质或者成份不明的物质,在标签、说明书上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冒充药品的;
使用其他药品的名称或者批准文号,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不具有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
药品成份与其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的成份不符的;
标注虚假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
其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
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的物质或者成份不明的物质,在标签、说明书上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冒充药品的;
使用其他药品的名称或者批准文号,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不具有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
药品成份与其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的成份不符的;
标注虚假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
其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