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购进、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及时告知供货单位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或者公布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等,方便医疗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