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要求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受托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加强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零售企业向患者配送的药品应当有独立包装和显著标识。
药品零售企业向患者配送的药品应当有独立包装和显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