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