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三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第二章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