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七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