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