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