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