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