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