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