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八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