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