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