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