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 第七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