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