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八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