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