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