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