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五十五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药品控制的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