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五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十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