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

医疗单位发现药品中毒事故,必须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