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重要放牧场;
割草地;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重要放牧场;
割草地;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