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 第五章 利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利用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