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