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