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