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六章 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保护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