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六章 保护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保护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