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