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重要放牧场;

割草地;

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