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