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