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