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