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