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