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5万总吨以上的油轮、散装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船从境外驶向我国领海的,不论其是否挂靠中国港口,均应当在驶入中国领海之前,向中国船位报告中心通报:船名、危险货物的名称、装载数量、预计驶入的时间和概位、挂靠中国的第一个港口或者声明过境。挂靠中国港口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