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其他船舶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