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