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十一)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