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