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二)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二)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