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