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