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