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七章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 第六十五条 申请注销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