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